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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花世界有我的海市蜃楼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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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制仓鼠x:

刚刚,我对粉丝举报粉丝这一行为的谴责下出现了这样一条回复:


……为什么公开发表炼铜冰恋等文学是合法的?现在结果都没出您就在这里上升国家真的很棒棒欧,可能您身边的父母什么的都是只生不养吧,真可怜,祝您好,顺便您可以稍微动一下您那充满自由的脑子想一想,为什么A03会存在吗?洋妞在推特脸书上直接写不香吗?


我想我有必要回复一下:


我的原话是:写同人文,仅是发表。这件事在自由社会(free society,即个人行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受公权力的约束)中的合法性,也应该是不言自明的。


首先:同人文不是恋童和冰恋的小说,事实上,绝大多数同人并不涉及恋童和冰恋。粉丝创作同人文,和写恋童、冰恋小说的动机是完全不相同的。创作同人文的动机当中必须包括:她喜欢这个偶像或角色本身,在这种感情的驱动下,她便试图把他们放入她所设计的情节之中。在创作思维中,她利用情节对角色进行介入,但并非对其进行贬低。而黄文的写作动机是实现个人对纯粹肉欲或某种扭曲欲望的体验。


就同人文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来说:作为小说或者段子的同人文,虽然是一种不主流的娱乐形式,但它的内容本应该和其他小说一样,是自由的。它的描写对象——偶像明星或者角色,是以角色的形式进入作者视角,再以角色的形式到达读者——这一折射过程是以幻象来取代实体,并不与他本人的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。


请注意,我的谴责针对于举报。而我无意对所有同人文的内容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定。


根据个人接受能力的不同,如果一篇同人中出现了某个人不能接受的内容,那么尽管他纯是站在个人审美的立场上对这篇小说提出批评,这是他的权利。但举报写文者,利用公权力来清除写文者的账号,或把责任牵连到整个同人圈,这是对社会的公义性的一种误认,也可以说,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监督机制所造成的无知行为。


知情,即对一种在权威主导下的行为是不是合理行为/是不是一种侵权的判定——民意具有延时性。某些心态(例如举报的思维内核)在意识形态的幻象空间(fantasy-space)之中的酿造,有赖于不被行为的主体看到。须先有对这种心态的抵制,才会有对这种行为的甄别。而“知”所具有的维度说明,接近它的人需要付出丧失自己的代价。可以理解为:承认一篇有违于我个人的审美的同人文有权存在,即消解了我的审美权威赋予我的快感。而事实上,这种快感只能以无知为基础。举报某一篇文或其作者,正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暴力行为,对异见者进行人身攻击也是同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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